森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国际物流企业,致力于**海运、空运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服务。包括:订舱、仓储、集拼以及报关、商检和保险代理业务。 为满足日益发展的国际物流需求,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合作伙伴网络,在广州和东莞等地设有分公司或代理。可提供世界各主要地区如闽台,中国香港,越南,印尼,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地的海运、空运、清关、转运、运费到付、到门等一系列服务。在**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显得尤为重要。森鸿国际物流电子商务平台的出现,让客户在**任何地方可办理订舱、委托清关、货物跟踪、进出口货物统计查询等业务,令客户倍感**服务。我们将不懈努力成为您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 森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立足深圳、东莞和广州,辐射中国沿海城市。依托多年国际物流经验以及与多家船公司、航空公司的长期合作,禀承"携手双赢,服务至上"的宗旨,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优质的现代化物流服务。 1.《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12号》明确,“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因此,对于境内消费者购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采用“直购进口”的,简单来说,就是境内消费者购买路径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通关模式为“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基本物流为境外完成打包和发货,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通俗地讲就是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购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直接从境外发货,以邮递、快件方式派送到消费者。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194号明确,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特殊情形除外)。 2.《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57号》明确,“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同时明确,“‘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北京海关京关公告14号指出,本公告所述的“网购保税进口业务”,是指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以保税模式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 因此,“网购保税进口”下境内消费者购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简单地说,就是境内消费者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商家购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之后,所购买的商品从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2019年1月1日起扩大到37个城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即跨境电商已经运抵进境的保税仓储)完成打包和发货。有以邮递、快件方式派送到消费者的,也有“网购保税+线下自提”的线上看货、线下“休闲看展+现场体验”体验店经营模式。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194号明确,对适用“网购保税进口”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特殊情形除外)。 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75号》明确,“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商财发486号通知明确,“本通知适用范围以外且按规定享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继续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海关总署2018年*194号公告明确,“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进口政策的商品,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由此可见,其指向是基本一致的。